制度管理
西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兼职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兼职教师管理,提高继续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继续教育学院聘请,承担继续教育课程教学、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实习实践指导、辅导答疑等教学任务的非学校正式编制人员。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三条 兼职教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热爱继续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较强;

(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教学实践能力,能胜任所聘任课程的教学任务;

(四)身体健康,能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四条 兼职教师聘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或所在学院、教学点推荐;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组织教学能力评估;

(三)审核合格者,由继续教育学院与本人签订聘任协议,颁发聘书。

第五条 兼职教师聘期一般为一学年或一学期,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

第四章 职责与要求

第六条 兼职教师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开展教学工作,认真备课、上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

(二)按时完成课程考核命题、阅卷、成绩录入等工作;

(三)认真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把好质量关;

(四)遵守学校教学纪律和考核纪律,不得擅自调课、停课,不得参与替考、代考等违纪行为。

第五章 考核与待遇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兼职教师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师德师风、教学态度、教学质量、工作量完成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八条 兼职教师按学校相关规定享受课时酬金及其他相关待遇。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和确定酬金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兼职教师在聘期内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违纪行为的,继续教育学院有权解除聘任协议,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本办法节选发布,全文以学校正式发布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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