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关于征求《西南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校外教学点: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持续推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我们对《西南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西校〔2023〕79号)文件 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请各校外教学点组织在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习征求意见稿,认真提出意见建议,于 10月27日前将学生意见汇总后反馈我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朱玉霜,023-68253043; 电子邮箱 9811489@qq.com。
西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5年10月21日
西南大学授予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主考学校为西南大学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西南大学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须与全日制本科教育的专业名称一致。
第四条 申请学士学位应完成教学计划(或自考开考计划)的各项要求,学位课程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环节)成绩达到要求。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位课程指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和外语课程;自考由西南大学在主考专业中确定不少于3门专业核心课程作为学位课程,课程清单另行发布。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获得西南大学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不超过2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自考本科毕业生取得第一门合格课程成绩至毕业证书颁发时间,不得超过6年。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位课程考试(核)成绩为在籍期间课程成绩;自考学生学位课程考试(核)成绩为取得考籍起至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前的课程成绩。
(四)申请人本科毕业专业名称必须与西南大学全日制本科教育的专业名称一致。
(五)学位课程考试(核)成绩须达到70分及以上。自考学生自取得本科阶段第一门课程合格成绩后,达到下列外语水平之一,可视为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合格:
1.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成绩合格;
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400分及以上。
(六)毕业论文成绩须达到良(80分)及以上。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和自考学生学士学位日常工作、学位授予初审并提出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依据规定进行审核,如学生对评定结果有异议,通过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复议结果不再接受异议。
第九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人员可被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获得学士学位人员名单,以校级公文形式公布,并在3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完成学位授位信息注册报送工作。
第十条 如发现学位获得人员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等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撤销所获学位,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处理结果有异议者,可按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6年春季学期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入学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适用原《西南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西校〔2023〕79号);自考学生全部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