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学校
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开放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术大学、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和普通高校成(继)教院等(以下统称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招生。招生类型分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三种。在校学习形式分脱产、业余和函授三种,脱产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四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半。
各成人高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等制订本学校招生章程,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专业、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专业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各成人高校应对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二、分省(区、市)招生计划
(一)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各成人高校编制在各地的招生专业目录,目录内容应包括招生专业、层次、学习形式、学制、外语语种、校外教学点(函授站)、授课地点、收费标准等内容;第二阶段,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认真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本要求(试行)》,综合考虑成人高校办学条件和能力、生源情况等,从严确定所属成人高校招生规模,组织所属成人高校编制各专业在各地招生计划数,招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上限,且原则上不超过本校在生源地报名人数的 85%。上年度安排招生计划完成率较低的专业,原则上本年度不予增加。教育部直属高校成人招生计划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核定下达。
(二)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实行网上编制和管理,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分送、调整等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要求在网上进行。所有成人高校必须在网上系统全口径编制分省计划(包括省属高校在本省的分专业计划);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在网上管理所属成人高校的招生计划编制工作。
(三)成人高校在分省计划编制过程中要立足各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眼优化教育结构和提高教育质量,充分体现成人高等教育为在职从业人员服务、以业余学习为主的特点,严格控制全日制脱产学习的招生规模。
(四)成人高校举办函授教育,只能在已经按规定履行过校外教学点(函授站)登记手续,并报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省(区、市)招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校外教学点(函授站)监管,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组织对现有校外教学点(函授站)的全面规范。
(五)各成人高校应按教育部相关要求提前做好招生专业备案工作,并在教育部公布的拟招生专业备案范围内安排招生专业。
(六)医学门类中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检验等专业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计划;艺术类、外语类专业安排函授招生计划须经教育部审核备案。
(七)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擅自接收并公布未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的分省招生计划,也不得擅自拒绝公布教育部汇总分送的分省招生计划。
三、报 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4.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5.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及以上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二)在中国定居并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侨民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在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
(三)考生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确需在非户口所在地报考的,原则上应在工作或居住所在地报考,具体报考要求由报考地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确定。所有参加全国统考、单考和免试入学的考生均需办理报名手续。
(四)报名信息采集工作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管理信息标准》执行。
(五)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成人高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考生应自主诚信报考,报名时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材料应客观、真实、准确,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四、考 试
(一)考试科目
1.高起本、高起专考试按文科、理科分别设置统考科目。公共课统考科目均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其中数学分文科类、理科类两种,外语分英语、日语、俄语三个语种,由考生根据报考学校招生专业要求选择一种。报考高起本的考生,除参加三门统考公共课的考试外,还需参加专业基础课的考试,理科类专业基础课为“物理、化学”(简称理化),文科类专业基础课为“历史、地理”(简称史地)。以上试题均由教育部统一命制。
2.专升本考试统考科目为政治、外语和一门专业基础课。试题由教育部统一命制(外语非英语语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视本地生源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开设并自行组织命题)。
3.成人高校艺术和体育类专业招生必须对考生进行专业加试,其他专业是否加试由各成人高校自行确定。成人高校进行专业加试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有关考试时间、考试办法等,并提前向社会公布。相关成人高校招生简章、考生的专业加试成绩及成人高校确定的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必须于成人高考前报送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4.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在参加各科目考试时(外语科目除外),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民族自治地区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成人高校或系(科)的招生,由有关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少数民族考生,参加统考的考试办法由有关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地实际确定。
5.所有统考科目每科试题满分均为 150 分;高起本、高起专的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 120 分钟,专升本每门考试时间为 150 分钟。
(二)考试的组织
1.考试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21 日、22 日。
2.阅卷工作由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统一进行。考生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对考生查卷。
3.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应当按照相关考务规则实施并一律使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
五、录 取
(一)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全部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应于 2023 年 12 月初开始,并于 12 月底前结束。
(二)各成人高校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录取工作。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学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在录取时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学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三)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对新生的最基本要求,参照考生统考科目成绩和本省(区、市)的招生规模划定。其中,高起本、高起专的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和体育类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 70%,艺术类高起本、高起专考生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由招生学校录取时作为参考;高起专的公安类成人高校的全部专业、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监狱管理专业、劳教管理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低最低控制分数线,但不得低于相应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 70%。
(四)录取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按考生统考科目总成绩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对于有专业课加试的学校,根据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同分投档规则。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参加统考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招生学校的加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农林、水利、地质、矿业、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类所有专业,以及专升本、高起本公安、监狱、劳教类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向招生学校投档,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过 20 分。
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应统一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五)录取及投档照顾政策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书或证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符合专升本报考条件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凭身份证、退役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军官转业证书、军官复员证书)及相应的学历证书,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4.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 50 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 30 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地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位于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年满 25 周岁以上人员。
6.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 10 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六)录取阶段,所有成人高校在网上系统进行分省(区、市)计划的调整,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积极配合成人高校做好生源和计划的调整工作。
(七)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招生学校按审核后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八)录取工作结束后,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向教育部报送录取新生的数据库,并向招生学校提供本年录取新生名单。
六、信息公开公示
(一)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省、地、高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应按照职责分工,对享受政策加分照顾、免试入学的考生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有关单位应于录取前在各自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公示,并保持公示半年。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七、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注册期间,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信息进行全面复查。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加分照顾和免试入学资格证明等材料与录取新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进行比对核查,并通过“人证识别”等技术严防冒名顶替。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对考生报名时的最后学历进行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八、其 他
(一)对违反考试招生有关规定的,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必要的补充规定。